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 蔣志浩 徐孟志 陳金 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鹿台企業有限公司、 陳冠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釋明文件。二、提出正確之附表(原附表無應有部分)。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