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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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1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游英貴 上列聲請人與 李有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之釋明文件,即借款契約書之形式上記載,雙方無借款期間及加速條款之約定,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整筆欠款新臺幣4,500,000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通知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匯款收據等,另本票2紙因未載發票日,故為無效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