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8號

原告 林蘭銀

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被告 陳景筠 法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6,347,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9,117,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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