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799號債權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麗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紘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紀華鎗、 紀穎裕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連帶債務應經債務人明示成立,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依聲請狀及附件所示,債務人紀穎裕為一般保證人而非連帶保證人,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紀穎裕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應予釋明,或更正依普通保證人之規定請求。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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