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676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理人 呂鴻祥 債務人 楊元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零柒佰叁拾壹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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