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265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義崴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稱以:被告高義崴自民國103年11月10日起向告訴人 許金傳 承租新北市○○區○○路○○○○○號8樓之房屋內第801套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上開時間至同年12月29日之期間內某日,以不詳器具剪斷該房屋內為告訴人所有之電視機電線、刺破房間內沙發,並以黑漆噴灑房間內之大門、浴室、廚房、牆壁、天花板、燈具、冰箱、洗衣機、飲水機等物,以此方式分別損壞上開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業於104年8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