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71號原告 廖威霖 被告 馬興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44號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章曉文法官李子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