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字第1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嘉簡字第16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甲○○
10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六0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明 」之成年男子基於反覆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九日十時止,由「阿明」提供乙○○「JACKSPORTS」賭博網站之帳號、密碼及額度,乙○○則擔任該賭博網站之代理商,提供其位在嘉義市○○路○○○號住所,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不特定賭客得以簽注下賭美國大聯盟職棒比賽之「JACKSPORTS」賭博網站,由「 阿義 、師公、阿福、阿發、河馬、黑仔」等不特定賭客撥打乙000000000000號電話向乙○○下注後,再由乙○○登入上開賭博網站押注,或由賭客依乙○○所提供帳號、密碼及額度,自行登入上開賭博網站押注,而聚集不特定之賭客進入乙○○所代理之「JACKSPORTS」簽賭網站,下單簽注賭博,賭客以每支至少新台幣(下同)一百元為下注金額,依賭盤開出輸贏分數賠率供賭客自由下注簽賭當日比賽球隊,賭注壓贏者可得簽注金額百分之九十五之彩金,賭輸者需付百分之百下注金額,乙○○可抽取賭金百分之五作為報酬,並依賭客下注輸贏金額,由乙○○負責其中百分之三十盈虧,以此方式在不特定賭客得進入之賭博網站供給賭博場所,並聚集不特定多數賭客上網簽賭從中牟利。嗣經警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許,搜索其上開住處而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經營賭博所用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物,以及非供賭博所用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物。㈡甲○○(所涉在賭博網站賭博部分罪嫌,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集合犯意,於九十六年八月間某日起,提供其嘉義縣○○鄉○○村○○街○○號之十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該處經營俗稱「六合彩」簽注站供不特定人下注,簽賭種類為「二星」、「三星」,簽賭金額以每注新臺幣(下同)五元至一百元計算,由「 阿海老魏阿山 、郭阿姨」等賭客傳真甲○○住處傳真機、或撥打甲000000000000號電話,選擇下注之種類、數量及金額,以附表二簽賭方式任意簽選下注,並核對當期由香港政府所發行之六合彩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如賭客簽中其所簽選如附表二所示之簽賭種類,即可贏得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計算之賭金。甲○○即以此方式,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賭博財物,藉此從中牟取利潤。嗣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分許,經警搜索其上開住處而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經營賭博所用如附表一編號三所載之物,以及非供賭博所用附表一編號四所載之物。
二、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證據補充「被告乙○○於本院之供述、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
三、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之所謂「聚眾賭博」,是指聚合多數人而言,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五號解釋文「所謂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之意旨,「聚眾」不僅指不特定之多數人,且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而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又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見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但仍須電腦主機等物理上之場所、設備方能達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故被告乙○○上揭經營網路賭博、被告甲○○經營六合彩賭博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被告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經營職業運動簽賭站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乙○○自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九日止、被告甲○○自九十六年八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九日止,分別反覆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行為,犯罪行為甚屬密集,顯見被告乙○○、甲○○於行為之初基於營利之意圖為之,本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被告二人所為均應論以「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中之「集合犯」型態,為「包括一罪」,均僅受一次之刑法評價。又被告乙○○、甲○○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述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被告乙○○、甲○○所犯普通賭博之罪雖均未據起訴,然與已起訴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有想像競合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均併予審究,附為記明。
四、爰審酌被告乙○○經營運動簽賭之時間及規模,利用網路無遠弗界之特性,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不良影響,原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時說詞反覆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甲○○經營六合彩簽賭之時間及規模,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不良影響之程度,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再扣案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物,係被告乙○○所有,供經營網路運動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乙○○供述在卷;附表一編號三所載之物,為被告甲○○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亦據被告甲○○陳述明確,爰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均宣告沒收。至其餘附表一編號
二、附表一編號四所載之物,雖分別為被告乙○○、甲○○所有,然被告二人均否認為前述賭博所用之物,復無相當之證據證明為被告二人分別供經營賭博所用,自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物品名稱│所有人│├──┼───────────────────────────┼────┤│一│電腦主機一台(貼有標籤①-2)│乙○○││├───────────────────────────┤│││電腦螢幕一台(貼有標籤②-6)│││├───────────────────────────┤│││電腦鍵盤一個(貼有標籤③-1)│││├───────────────────────────┤│││電腦滑鼠一個(貼有標籤④-2)│││├───────────────────────────┤│││數據機一台│││├───────────────────────────┤│││分享器一台(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數據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為銀色MOTOROLA牌手││││機)││├──┼───────────────────────────┼────┤│二│電腦主機二台、電腦螢幕五台、電腦鍵盤二個、滑鼠二個、存│乙○○│││摺七本、金融卡七張、筆記紙六張、傳真機一台││├──┼───────────────────────────┼────┤│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為黑色MOTOROLA牌手│甲○○│││機)│││├───────────────────────────┤│││傳真機二台│││├───────────────────────────┤│││六合彩簽單一批││├──┼───────────────────────────┼────┤│四│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一台、嘉義縣新港鄉農會支票二本│甲○○│││、存摺二本、0000000000號手機一支││└──┴───────────────────────────┴────┘附表二┌──┬───┬───────────────────┐│編號│俗稱│賭博方式│├──┼───┼───────────────────┤│一│二星│設01至49之二位數號碼共四十九個,每支簽││││選二個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號碼,對中二個號碼始為中獎,賭客按其所││││下注之單位(每支可為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不等),簽中者由甲○○給付五十││││七倍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甲○○所有││││。│├──┼───┼───────────────────┤│二│三星│設01至49之二位數號碼共四十九個,每支簽││││選三個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三個││││號碼,對中三個號碼始為中獎,賭客按其所││││下注之單位(每支可為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不等),簽中者由甲○○給付五百││││七十倍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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