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呂勝健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10年7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0年7月22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3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雅雯┌────────────────────────────┐│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鋼鐵股│751C-24D87│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926│││││├──┼─────┼─────┼───┼──┼───┼──┤│0002│中國鋼鐵股│791C-24D87│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927│││││├──┼─────┼─────┼───┼──┼───┼──┤│0003│中國鋼鐵股│811C-31ZB5│股票│1│40││││份有限公司│466│││││├──┼─────┼─────┼───┼──┼───┼──┤│0004│中國鋼鐵股│821C-32ZB3│股票│1│40││││份有限公司│914│││││├──┼─────┼─────┼───┼──┼───┼──┤│0005│中國鋼鐵股│861C-33Z65│股票│1│52││││份有限公司│158│││││├──┼─────┼─────┼───┼──┼───┼──┤│0006│中國鋼鐵股│88NX-00058│股票│1│117││││份有限公司│957-7│││││├──┼─────┼─────┼───┼──┼───┼──┤│0007│中國鋼鐵股│89NX-00149│股票│1│49││││份有限公司│340-3│││││├──┼─────┼─────┼───┼──┼───┼──┤│0008│中國鋼鐵股│92NX-00362│股票│1│39││││份有限公司│296-8│││││├──┼─────┼─────┼───┼──┼───┼──┤│0009│中國鋼鐵股│93NX-00425│股票│1│93││││份有限公司│880-8│││││├──┼─────┼─────┼───┼──┼───┼──┤│0010│中國鋼鐵股│94NX-00500│股票│1│138││││份有限公司│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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