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告 劉政鍾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被告宜蘭縣私立慧燈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吳松溪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