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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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聲請人 魏苡蓁 (原名: 魏文娟 )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徐慧齡 律師相對人 魏趨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顏桂英 為相對人乙○○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免除對其父即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惟經本院家事調查官調查結果,相對人因中風右側偏癱,坐輪椅,聽力稍弱,口語表達困難,對簡單的生活問句理解較快,能簡短回答,對較長語句理解及表意困難,有家事調查報告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連續陳述應有相當程度困難,且迄今無人協助其到庭陳述,是為保障其程序權益,本院認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本院衡酌甲○○○○○具有專業能力及實務經驗,並表明願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且經聲請人表示對於程序監理人選無意見,爰選任顏桂英為本件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小琪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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