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20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