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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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91號聲請人 莊碧桃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紀元附表┌─────────────────────────────────────────────────────┐│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9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米塔汐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莊碧桃│131,833元│CC0000000│106年2月15日││││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