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5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燿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雲妮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約定相對人須返還溢領慰問金之證明。(如入會申請書等有此約定之相關資料)
二、負責人陳燿雄之當選證明書任期至民國103年3月26日止,故請提出新任負責人之當選證明書並更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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