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元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元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元星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