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景逸
黃中信選任辯護人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蕭景逸、黃中信被訴傷害案件,原訂於民國112年8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張雅喻法官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送文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