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6年5月30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嗣經法務部於112年8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4334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