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5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5300號債權人 紀君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朱秋如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朱秋如之最新戶籍謄本、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民國99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13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