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健男
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雅玲 上列上訴人(被告)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潘雅玲、戴健男等三人與被上訴人(原告) 李庚屘李榮華 間之本院112年重訴字第70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萬5千元【因本件一審判決命被告6人(共同)給付原告999萬元,其中被告3人上訴,故訴訟標的金額為:999萬元÷2=449萬5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即被告3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按:上開金額為可分債權,故如上訴人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潘雅玲、戴健男3人欲分別繳納上訴費,則其3人分別應繳之金額各為22,775元,併此敘明】,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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