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施用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徒刑8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各減為有期徒刑4月、3月,減刑後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0月(犯竊盜罪,應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5月)、3月(犯竊盜罪)、5月(犯竊盜罪)、7月(犯竊盜罪)確定,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6月、1年6月中。受刑人於97年11月28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7004282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5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4月15日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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