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三八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二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又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蘇彥宇┌──────────────────────────────────────────────────┐│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三八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壹│叁佰玖拾│││││八│││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