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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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 楊富閔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李佑均 律師被告 楊昆盛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之裁判費)?並提出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含1395、1395-2、1396、1396-2地號;非Google街景圖,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房屋則並應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即113年度)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