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寬昇
張淯筌
王政憲
林裕程
林致澄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罪名漏未告知而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鍾宜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寬昇
張淯筌
王政憲
林裕程
林致澄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罪名漏未告知而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