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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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仲佑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仲佑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玖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3年6月5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8月21日訊問被告後,被告雖請求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惟衡以被告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足證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復查被告除本案外,另有多次詐欺案件之前科資料,而再犯本案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相同犯罪之虞,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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