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7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7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766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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