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7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7413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11法定代理人丙○○
、11代理人甲○○
之2C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其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商品分期申請書係向債權人銀行總行所為)。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