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75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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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75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9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卓春成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卓春成
           法 官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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