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9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丘博元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252號、112年度偵字第9010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2702號)及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490號、112年度偵字第818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部分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簡字第73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丘博元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黃偉竣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葉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