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簡附民字第三十三號
附民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附民被告乙○○
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四八號(原九十年度簡字一0七二號)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章華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