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70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債務人 謝佳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謝佳芬前於民國109年06月24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95,476元,及自民國110年0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0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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