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宋俊傑
謝淑萍 林宜璇 洪茂榮 蔣家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原告與被告 盧潮衡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7,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3,860元,尚應補繳45,9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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