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7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劉國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世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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