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9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頌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鴻仕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吳啟時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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