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繼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繼字第42號聲請人 江娥仙 代理人 林碧娟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簽章」(親自簽名及蓋章)之聲請書。
二、陳明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