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230號債權人 千越 綠川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憲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宋陳美智 、 林友偉 、 張崇杰 、 林王秀雲 、 吳金鐘 、 林國鼎 、 陳義郎 、 陳隆華 、 張茂雄 、 陳碧姿 、 李秀貞 、 張美珠 、 莊杏玉 、 詹寶琴 、 楊玉屏 、 梁煥龍 、 曾榮洲 、 劉明道 、 邱華 、 林伯權 、 王聯魁 、 陳金花 、 林伯泉 、 陳壹豐 、 陳郭貴玉 、 張美峰 、 賴銘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
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相對人為所有權人之證明。
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