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369號債權人中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悅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紅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如借據.....)。
二、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法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