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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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0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福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堂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堂華
一、債務人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堂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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