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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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15號聲請人 高碧雲 相對人點晶創藝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高碧雲(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點晶創藝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點晶創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今點晶創藝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於民國104年6月28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高碧雲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情,並提出上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與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0號、105年度司司字第116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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