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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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29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林國政 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05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41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1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周舒雁法官黃書苑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