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05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潘財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1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月17日起至135年1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潘財政於①95年1月25日②95年1月25日③96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①500,000元②4,650,000元③3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2年1月25日②115年1月25日③101年4月1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潘財政自①97年1月25日②97年1月25日③97年1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369,600元②4,467,495元③260,65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潘財政已於96年11月2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款借據影本2件、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1件、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00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6-14│建│886.00│1000分之28│└──┴───┴────┴───┴───┴─┴────┴──────┘┌─────────────────────────────────────┐│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00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騎│合│面│主要│平│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13│臺南市安│臺南市安│12層樓房│18│14│19│平│鋼筋│32│平│全部│││59│平區郡平│平區金城│鋼筋混凝│3.│.1│7.│方│混凝│.3│方│││││路460巷2│段46-14│土造│50│4│64│公│土造│4│公│││││號│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金城段1358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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