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314號聲請人何其勳(即何金貴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何金貴之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正本。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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