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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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68號異議人拓森科研有限公司
(原名:拓森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元梣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人杏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2日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51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就聲請人杏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對異議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51號),業於107年9月17日送達異議人之主事務所臺北市○○區○○路○○號2樓,因未獲會晤異議人,而付與受僱人樂利大樓管理員,同日並由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簽收領取,有送達證書、樂利大樓管理委員會函在卷足稽,異議人遲至107年11月27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是故,異議人之異議已逾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