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承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6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2,8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