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沅錡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沅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沅錡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業於民國110年1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
8年度簡字第7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其於109年6月3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6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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