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陸紀康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吳謀焰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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