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二號聲請人 黃文發
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九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所在之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七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月十五日寄存送達,並於000年0月00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吳謀焰法官盧彥如法官鄭雅萍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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