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71號聲請人 陳賴月娥 訴訟代理人 陳力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於民國103年2月1日遺失,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裁定公示催告,伊並刊登於103年4月11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103年4月11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台灣新生報,至103年9月11日為止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台灣新生報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武凱葳┌───────────────────────────────────┐│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24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號││││││├─┼──────────┼────────────┼──┼──┼───┤│1│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至0000000│股票│3│3,000│├─┼──────────┼────────────┼──┼──┼───┤│2│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101-NE-0000000至0000000│股票│6│60,000│├─┼──────────┼────────────┼──┼──┼───┤│3│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股票│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