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會面交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請人○○相對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會面交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父親○○○為受監護宣告人,因○○○往日均由聲請人照顧,惟○○○受監護宣告後,其監護人即相對人 陳宜 不讓聲請人探視父親,並向○○○之照顧中心要求,必須要經相對人陪同,聲請人始能探視父親○○○,爰請求准予聲請人與○○○會面交往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欲與其父○○○會面交往等語,經本院向其闡明其請求權之依據為何,聲請人並未有任何說明,實難憑採(見本院109年6月1日訊問筆錄),則聲請人主張與○○○會面交往,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蕭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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