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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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林尚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