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6號原告 温婕云 被告 周國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思婷
法官林奕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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